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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4-27 09:24:36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刑法的终极目的正是消除犯罪、保障人权,从人类产生交互关系的那时起,探索解决刑事纠纷最佳途径的努力就一直没有中断过。尽管人类一直在追求较为合理的制度,但任何制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都不可能完美无瑕。而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一种全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其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与中国特色文化的精神。尽管审判实践中对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种种非议,但该制度以其独特的价值在中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本文试图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提出一些看法。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起到恢复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秩序、矫治犯罪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作用。

    (一)解决被害人之需

    刑事和解则是以当事人为核心,和解的过程围绕着被害人和被告人来进行,并且把被害人的利益置于首要位子。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贯穿于整个和解过程,使被害人不仅能够参与而且对和解发挥核心作用,从而享有充实的诉讼权利。而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互动方式,不仅使被害人获得满意的物质赔偿,也使得被害人的愤怒情绪得到抒发,从而获得无法计算的精神补偿。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障。

    (二)有助于提高司法办事效率

    我们知道由于现有的司法体制对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此,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开始就搜集证据,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机关的质证认证,一般都需要几个月时间,案件复杂的可能需要几年才能结案,因此,对被害人、犯罪人来说都是一个伤害,被害人很可能因犯罪人的伤害不能马上得到赔偿,从而使伤害扩大化,而犯罪人在漫长等待过程中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国家司法机关因为案件搜集证据,审查批捕起诉、判案,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三方在这种司法制度下都是受害者。而通过刑事和解不需要严格的程序限制,只需要在第三人调停下或经双方达成协议,由司法机关认可就可以结案,因此,大大的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司法办事效率。

    三、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各地使用刑事和解范围大小不一,没有一个统一规范,导致不在同一地的相同犯罪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如熟人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不同地方可能做出无罪和有罪两种判决,导致了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的。

    (二)当事人的自愿性无法充分保障

    刑事和解则是以当事人为核心,和解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的。对于刑事和解而言,自愿性是其内在品格,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穿于整个和解过程。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和解会因为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原先预定的轨道。司法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可能基于公权力的压力而违心和解等等例子

    (三)刑事和解重物质的赔偿,轻精神的弥补

    现在我们的刑事和解过于关注“和解”注重让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达成一致意见往往都体现在赔偿上,而对犯罪人平时的表现,是否真心悔悟没有关注,这有悖于刑事和解的宗旨,刑事和解一方面是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或者说是刑事和解的初衷是让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而忽略对犯罪人的教育却忽略了刑事和解设立的初衷。

    四、构建刑事和解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必须自愿。这里强调的自愿不仅仅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选择刑事和解,若在和解的过程中双方反悔,可以终止这一程序,并且不能成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处罚的原因。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必须是自愿选择刑事和解,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选择刑事和解,双方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而选择。加害人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及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而自愿选择刑事和解,这样被害人才能感受到加害人悔罪的诚意。同样,被害人也是基于自愿而选择刑事和解,显示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外,建议扩大到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由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比较容易教育和改造,从加害恢复的角度,应该将其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三)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可用于失犯罪、亲属邻里间的盗窃,数额较小诈骗、敲诈勒索、抢夺等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加害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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