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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放水养鱼”模式促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12-10-29 11:05:32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王志坚)   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被告人认为自己被社会抛弃,便对社会产生对抗心理,要么不好好改造,要么出狱后重新犯罪,报复社会,祸及家庭。近日,襄城县法院在一起挪用资金案中大胆尝试了“放水养鱼”刑事和解模式,效果显著。

    2004年1月至2月,乡信用社代办员马刚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收取储户的存款共计25万余元擅自挪用偿还自己的债务。案发后,马刚已退还账款33000元。2011年11月9日马刚到襄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鉴于马刚不能一次性退还余下赃款的情况,承办法官组织马刚与襄城县信用社进行刑事和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款由马刚分四批进行清偿,2012年12月1日前偿还2.7万元;2013年12月1日前偿还7万元;2014年12月1日前偿还10万元;2015年12月1日前全部还清。达成该协议后,襄城县信用社向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了对被告人马刚从轻量刑的建议。

    挪用资金案刑事和解,既给被告人退赃创造一个喘息机会,使其从中感到了社会的宽容,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从轻处罚,内心十分感激,也为国家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取得了良好的化解效果和社会效应。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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