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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关系
作者:陈君红 高琳 发布时间:2013-03-28 11:10:1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在第二百七十七条,具体表述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些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和解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二者都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在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二者都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是应当认识到,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差异,二者不能简单替代。 1、从性质和程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单独提起的诉讼,其本质是民事诉讼,故以别害人等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而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私人之间的和解,并非一种诉讼形式,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 2、从方式和范围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赔偿问题,法院可以调解,并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做出裁决。而当事人和解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其解决的并非单纯的损害赔偿问题。显然,如果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本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和解程序并未对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 3、从效果看,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且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附带民事诉讼通常在审判阶段提起。此外,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当事人和解对案件处理及量刑的影响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该程序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价值的重要表现。 4、从制度功能上讲,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两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是并行不悖的。但对于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与被告人和解的,应当如何处理,目前认识不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问答》中认为;“对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即时履行的,应当在和解协议中写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虽然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宜制作和解协议书,而是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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