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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审限规定的建议
作者:董艳伟 发布时间:2013-04-24 13:45:24
上诉程序是各类诉讼法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上诉权利的正当行使和有效保障。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如上诉状、答辩状没有及时移交,上诉案卷移送周期过长,上诉案件卷宗材料不合格等现象。诸如此类问题,被当事人视为“新的程序不公”。上诉材料送达和案卷移送本为司法机关材料流转中的一个普通环节,但这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将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审限的衔接,从而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严重影响到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社会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和实现。笔者对上诉案件移送周期过长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一、全市各基层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移送时限调查、统计的基本情况 2009年基层法院共移送民事上诉案件1341件,超期移送293件,超期率为22%;2010年基层法院共移送民事上诉案件1276件,超期移送269件,超期率为21.1%;2011年基层法院共移送民事上诉案件1572件,超期移送144件,超期率为9.2%;2012年基层法院共移送民事上诉案件1524件,超期移送120件,超期率为7.9%。 为确保民事案件上诉移送的高效快捷,推动法院民事案件上诉移送规范、高效运行,缩短上诉案件的移送周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近年来,我院采取多种措施规范上诉案件的移送程序,超期移送现象有所下降,但仍不容忽视。 二、民事上诉案件移送超期或者迟延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制度要求不完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尚不完善,并未被各地法院严格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限规定》)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亦未作出细化规定,使得许多法院都忽视了一二审案件上诉移送衔接过程中的流程管理,上诉案件移送期间形成真空,出现一审和二审程序“两头紧”、案件移送过程“中间松”的怪状,原因之一在于从一审案件提出上诉到二审法院立案这段时间不属于案件的审理期限。它既不属于一审期限,因为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后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也不属于二审审理期限,因为二审尚未立案。这样,许多针对超审限的管理和处罚规定都不能适用,形成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的漏洞,导致移送工作随意性增大,造成诉讼迟延,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效率,影响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2、法律文书送达难。 在上诉案件流转过程中,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环节繁多,其中有:当事人上诉后,对上诉状、答辩状副本的送达;二审法院对催交上诉费或诉讼费减缓免通知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流动的加剧,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地址的不确定性也大大增加,使得上诉状的送达越来越难,时间也越来越长。尤其是部分当事人为拖延诉讼,躲避或拒绝签收上诉状副本,需要公告送达,进一步延长了送达周期,进而导致移送周期延长。“送达难”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审判工作开展和制约审判改革深化的瓶颈,也成为上诉案件移送周期长的重要因素。 3、当事人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上诉人出于对一审承办人的不满与防范,不愿讲上诉状直接交给原审承办人,而是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送交至二审法院,再由二审法院转交给一审承办人,增加了周转环节;有的上诉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需要补充更正;有的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迟迟未办理交纳上诉费用的手续,或迟迟不将上诉费用票据交给一审承办人;有的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拒不签收催交诉讼费通知;有的当事人以佯装上诉为名,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行拖延履行时间之实等,以上种种情况都会延长上诉案件的移送期限。 4、管理机制不完善,现代司法理念意识不强。 部分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不完善,对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移送期限的监督存在空白区,没有明确将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同审判管理工作相统一,未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中;部分法官在主观上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保证案件实体公正就行,上诉移送期限意识不强,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拖拉,超期移送;承办人将送达、移送工作均委托书记员办理,不注意督促检查;工作中缺乏责任心,上诉卷宗材料移送后,因材料不齐备而需要补足,相应延长移送周期;极个别法官恶意拖延,超期移送。 三、完善《审限规定》中关于民事上诉案件超期移送的建议 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民事上诉案件移送的审限及具体程序。 《审限规定》对民事上诉案件移送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限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上诉案件在流转周期过长,有些案件流转的时间甚至远远超过案件实际审理所需的时间。为了避免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正,将民事案件上诉移送过程中各环节及其时限予以确定和公开,可以有效地提高案件流转和诉讼的效率,有助于推动和实现程序公正。为此,建议《审限规定》明确规范民事上诉案件流转的全部程序,对上诉案件流转的各环节作详细、具体的划分,并对各环节的时限予以明确规定。 2、统一规定上诉状的受理登记机构。 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方式多种多样,建议通过修改《审限规定》,完善相关规定。对上诉状的提交,建议修改为必须向一审法院立案庭提交,在立案庭设立上诉状登记簿,由专人进行受理、审查、管理和移交,以便一审法院及时审查上诉期限,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减少上诉状在一、二审法院内部的周转环节,缩短上诉案件的流转周期。 3、完善催缴上诉费及审批缓、减、免上诉费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预交上诉费的问题缺乏合理、有效、明确的规定,使得上诉费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因有关上诉费的问题造成案件超期移送的现象也经常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对上诉费的交纳事项进行立法修改,明确规定催缴上诉费及申请、审批缓、减、免上诉费的期限;规定上诉人应向二审法院立案庭提出书面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并同时附有相关证明,对无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缓、减、免条件并予以相应处理;规定只允许上诉人提出一次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以防止申请权被滥用。 4、通过立法解决送达难问题。 我国对送达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狭窄,已有的送达方式规定因缺少可操作性,难以达到实际效果。建议通过立法修改,完善与健全送达机制。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或者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告知其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并计入笔录。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5、建立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延迟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提高法院及法官对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重视,明确其责任,切实提高上诉案件移送效率,建议《审限规定》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将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纳入审判管理体系,加强对移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延迟移送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故意拖延移送上诉案件,明确规定处罚措施,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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