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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铺面转让费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如意 发布时间:2013-04-22 14:34:45
随着商业的发展,现在市场上铺面转让费已经普遍存在,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关铺面转让费的纠纷越来越多,笔者认为研究铺面转让费的法律问题已十分必要,这对于我国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铺面转让费的定义 铺面转让费是一种新兴的产物,学者们对铺面转让费大致存在以下两种定义: 1、商铺转让费,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2、店铺转让费 :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对于以上两种对转让费的定义,笔者认为第一种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也存在不恰当的地方。现在市场上转让费已然成为一种惯例,并且空铺产生转让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我个人认为是否空铺转让与产生转让费无关。此外,根据市场现状,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般转让费不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出租人与承租人产生的是租金,而非转让费。 笔者认为,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无形价值的费用,一般表现为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对铺面本身的市场价值的共同认知,有的时候原承租人也会将自己铺面里面的东西一同转让给次承租人,有时也会空铺转让收取转让费,具体转让费的高低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是该交易地区的市场行情。 二、铺面转让费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关铺面转让费之间的纠纷。 1、案例。老李下岗之后,购买了一间临街门面房,开起了白铁铺。后老李将店面租给了夏某,签订了四年的租赁合同,夏某经过一番装修开起了小吃部。不久前夏某经业主老李同意,又将该店面及相关厨房设备转让给了田某,向田某收取了门面转让费。田某接手后,开起了特色小吃,可经营不到几个月就关闭。田某以夏某转手渔利,起诉夏某要求夏某返还门面转让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从该案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铺面转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铺面转让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是虽然我国法律对铺面转让费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铺面转让费已被大家所认可,一般表现为当地的交易习惯。我国《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九个条文中,都提到了“交易习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还偶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发生真实意思”。 交易习惯是人民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同时,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后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转让费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地的交易习惯,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兴产物。 2、原承租人铺面承租的剩余租期租金与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铺面转让费是否等价? 铺面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将铺面转租给次承租人时,次承租人支付给原承租人的费用。这样的转租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当原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的期限很短时,比如只有一年期限的租赁合同或者两年期限的合同,在承租期间原承租人转让铺面并获得高额转让费,但是次承租人所得剩余租期却很短,按照正常的经营所得利润也无法挣回高额的转让费,但是由于租期届满,某种原因导致无法续租,此时次承租人所遭受到的高额的转让费损失是否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铺面转让费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高额的转让费在一定的程度上显失公平的。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让费纠纷就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解决。笔者认为,铺面转让费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是应该支持,但是至于高额的铺面转让费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觉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着重分析这个问题: (1)由于次承租人的原因导致铺面被收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次承租人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导致铺面被收回,无法再次转租,损失的转让费应该由自己承担,这就是法理上所讲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2)由于原承租人的关系导致铺面被收回。如果原承租人出现合同法规定,将铺面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的,导致出租人解除房租租赁的合同关系,致使次承租人的将铺面可以转让收取转让费的愿望落空,经济上遭到了损失,此时,原承租人应该要承担对次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3)租期届满之后,由于出租人的主观原因向次承租人收回铺面,或者不合理的提高租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期届满后,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铺面。如果出现的这种情况,对次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次承租人将损失掉转让费,这样一来,转让费的有无就取决于出租人。在现实社会中,次承租人损失转让费往往都是与出租人有关,主要是因为现在是出租方市场,承租人出于弱势地位,这种损失铺面转让费的情形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在面对这样的这种困境,承租人在承租铺面时,最好三方一起签定合同,对后续租赁合同租金涨幅、租期等重要内容事先约定,比如次承租人在与原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时,与出租人签订相关订约合同。 (4)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铺面被收回。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好有关铺面转让费的风险的承担,那么我们应该根据当事人的之间的约定,次承租人之所以承租该铺面并且支付铺面转让费,是有理由相信自己也可以再次转租并且收取转让费,此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那么次承租人可以向原承租人请求减少铺面转让费,具体减少多少,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根次承租人的损失以及正常合理的经营价值来确定(这里的客观原因除了上面几种原因之外的原因,比如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 (二)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关铺面转让费之间的纠纷 案例:2008年11月1日,原告陈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县交通东路200号的商铺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月租金800元,另收取押金800元。2010年5月18日,经被告张某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将商铺转租给被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期间,被告向李某交纳了24000元转让费、剩余租期的租金4000元和押金800元。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约定租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租金为12000元/年,押金为800元。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铺,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铺面转让费是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的,与出租人无关,有关次承租人依法向法院请求出租人返还铺面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院不会给以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期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自己的铺面,这是出租人行使自己的物权的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此处分析与上述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关于铺面转让费具体问题(3)是一致的。 三、针对铺面转让费的一点建议 针对目前社会上的铺面转让费问题,笔者建议承租铺面时需谨慎,最好原承租人、次承租人和出租人三方一起协商,并签定书面转让协议及新的铺面租赁合同,同时还要注意确认、督促业主办妥店面租赁许可等法定手续。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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