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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纠纷问题探究
作者:解自旭 李克民 发布时间:2013-04-22 13:50:1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产的增多,民间借贷迅速兴起。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随意性特征明显,加之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隐性高利贷大行其道,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一、隐性高利贷的成因 (一)民间资本增多,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为安全、便捷,既能使放贷者较快获取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致使民间借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投资途径。而隐性高利贷既规避法律规定又能获得丰厚的收益,进而形成稳定的“卖方市场”。 (二)市场交易频繁,资金周转速度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无论是经营还是投资创业都需要方便、快捷的资金来源,从而就形成了巨大的“买方市场”。 (三)贷款门槛高,手续过于复杂。信贷部门对贷款者的资格审查等要求严格,贷款者若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担保,很难达到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同时,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严把放贷关,手续繁琐。民间借贷则手续简便、操作灵活,使得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隐性高利贷也随之增多。 (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银监部门监管亦无章可循。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从业公司及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是打着中介服务机构的旗号搞高利贷的勾当,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二、隐性高利贷的形式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以“简单借条”的形式来标记所借贷的数额,放贷人为获取高额利息,又能得到法律支持,一般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直接写入本金,对利率的约定在借据上无反映,或不作约定,以此来规避法律。 (二)借贷手续齐全。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隐性高利贷借贷双方并不认识,平时没有交往,贷款人主要依靠主观感受判断借款人信用水平,对书面借据的形式要求更加严格,通常都有书面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及担保人都有明确约定,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要求。 (三)实际利率畸高。一般以月计息,月息通常为5分(5% ,折算成年利率达60%),也有月息8到10分,甚至更高。由于利率远高于法定标准,贷款人通常采取事先扣除高额利息或提前算入本金的方法加以掩盖,将高利贷“操作”成为无息借贷。 三、审理隐性高利贷案件的难点 审查难、举证难。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辩解所借的是高利贷,但无法举证。虽然借款人所述可能属实,但无确凿证据,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对借款人的辩解不予认可。该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债务人赖债和对抗情绪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从而把自身的风险责任推给法院,引发执行投诉和上访。 四、遏制隐性高利贷的必要性 隐性高利贷案件的特点,是披着合法的外衣,牟取非法利益。放贷者为了“隐匿”高息,常常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抬高本金金额,而被告往往举不出借款系高利贷的证据,法院很难认定事实。这类案件最大的危害性在于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一)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而隐性高利贷行为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所以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遏制隐性高利贷行为势在必行。 (二)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的需要。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隐性高利贷行为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要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就必须对隐性高利贷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五、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地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二)严格利率计算方式,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规模、期限、利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使民间借贷行为按规定操作,减少纠纷。 (四)强化正确引导。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帮助群众注意防范风险,抵制“隐形高利贷”,积极运用正当渠道和手段维护权利、主张诉求。 (五)规范金融秩序。建议金融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门槛,改进服务质量,提供更加简便、快捷的借款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六)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对因吸毒、赌博等非法活动形成的借贷,一旦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重点防范因借贷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民转刑”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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