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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租车抵押借钱被判诈骗罪获刑七年半
发布时间:2013-04-23 13:57:38
本网讯(周建坤)
4月22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陆扬秀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陆扬秀是靖西县安德镇一个“80后”农民,在靖西县城开了一家化妆店,但他嫌做生意钱来得慢,于是打起了到租车行租用轿车当作自己的车,然后再抵押给他人骗财的歪点子来。陆扬秀与的朋友区某开了家汽车出租店,2011年11月初,陆扬秀以其父母生病要租车子往返于老家为由,向区某租用一辆丰田轿车,约定日租金为150元。孰料陆扬秀租车是假,以车抵押骗钱财是真。2011年11月27日,陆扬秀找到熟人闭某借钱,并称丰田轿车是他的,可以用轿车及行驶证作为抵押。闭某信以为真,并将28000元钱借给了陆扬秀。陆扬秀拿到钱后用于日常开销。对于区某,陆扬秀则玩起失踪来,在租到轿车后的四个月多时间里,区某既找不到陆扬秀其人,也打不通其电话。直到2012年3月份的某一天,区某在街道上看见闭某正在使用陆扬秀租去轿车,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 为了赚钱,陆扬秀马不停蹄的到租车行里租车后行骗抵押。2011年12月2日,陆扬秀以签订合同并当场支付部份租金租用轿车的方式,向靖西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英伦牌轿车,同日即以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将轿车抵押给高某,换取借款25000元用于日常开销。2011年12月12日,陆扬秀以其雇来的工人隆某的名义又向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马自达轿车,过后陆扬秀向高某借款40000元,并将该车抵押给高某。次日,陆扬秀以其妻名义再次向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奇瑞轿车,几天后又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将该车抵押给黄某,换取借款18000元用于日常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扬秀在租赁到他人的车辆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以获取钱财,作案四次,价值为249211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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