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欧阳灏)
张德利用好友胡华夫妇的信赖,以入股驾校为名骗取胡华2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张德亲属积极退赔获得谅解得以从轻处罚。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以张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3月份,张德与邓家、陈亮、王强等四人协商合伙创办“石门县某驾驶员培训驾校”,按照约定,张德应出资20万元。之后,张德参与了该驾校前期的筹建工作并投入前期建设资金5万元。同年4、5月份,张德以吸纳股东为由,邀请好友胡华、覃某夫妇入股该驾校,胡华夫妇俩信以为真。同年6月份,胡华夫妇用房产抵押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另向亲友借贷5万元,合计25万元。筹得资金后,胡华夫妇将该25万元交给张德作为入股驾校的资金,但是张德收到这笔款项后并没有将其入股该驾校。期间,张德因一直没有依约缴纳入股资金,影响了该驾校的正常运作,于同年9月3日被该驾校除名。同年10月份,胡华夫妇见入股驾校的事情没有音讯,便到驾校咨询,发现张德根本不是该驾校的股东,遂要求张德还款,张德仅支付了利息7000元,并继续欺骗胡夫妇,不承认自己已不是驾校股东的事实。后因胡华平夫妇不断追讨,张德便故意躲避,中断了与其联系。胡华平夫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德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张德的亲属就退赔赃款与被害人覃某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覃某对张德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张德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德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张德亲属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德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结合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