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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法院司法救助惠民众
发布时间:2013-04-22 15:42:03
本网讯(通讯员 吴昀懋)
4月18日,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镇政府的一间办公室里发生了一件让所有人为之一惊的事情,一位中年妇女在办理领取法院司法救助款和执行款时突然晕厥,好在在场的镇干部对其病史有所了解才使现场稳定下来。数分钟点后该妇女苏醒过来,她用颤抖的声音对大家说:“我感谢政府,感谢罗城法院的法官,没有你们的关心和帮助,我会永远处在痛苦之中。”
的确,这一天对妇女蒋爱英来说,既是一个挑动其伤心往事的日子,更是一个让她感到欣慰的日子,因为她提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2007年11月13日晚上,蒋爱英的丈夫黄明在本屯参加村民集体会议,因在讨论修建屯级水泥路时与自已的胞兄黄超发生争执,加上两人之前已有积怨,黄超顿感不爽,遂打电话告诉其在县城的两个儿子黄小勇、黄小锋,黄小勇、黄小锋随即在县城纠集十余人携带砍刀、铁管等凶器连夜赶回家中。当他们找到黄明后,黄小锋首先持刀猛砍自已的叔叔黄明,接首黄小勇也用刀砍向黄明。黄超也不顾弟弟的死活,与其他同伙一起冲上去对黄明乱砍乱打,导致黄明当场死亡。案发后,犯罪分子如数落网,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 一场突如其来的血光之灾,切底毁灭了蒋爱英幸福美满的家庭,给蒋爱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于剥夺她丈夫性命的人,她认为历来是“杀人者偿命”,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并不象她想像的那么样“杀人就必然偿命”,这让她很想不通。为此,她也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法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所改变的。既然刑事方面的判决未能让蒋爱英一解心头之恨,那么民事赔偿总应该足额赔偿。于是,蒋爱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由黄超、黄小勇、黄小锋等11名被告共同赔偿蒋爱英及其两个子女共计113691元,扣除判决前被告已给付的69000元,还应支付44691元。 案件判决后,蒋爱英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黄超、黄小锋、黄小勇等5人正在监狱服刑,其他未被判处监禁刑的当事人都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以致执行工作遇到较大困难。而蒋爱英也因长期伤心过度,身体十分虚弱,家庭生活也很困难。为了能够及时为蒋爱英执行获款,抚慰其受伤的心灵,执行法官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并且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但最终只能执行到12000元,尚差4万多元。执行法官没有因此而终结案件,而是积极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情况,通过多方协调,终于为蒋爱英争取到司法救助款40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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