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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因脚手架砸断电线触电身亡谁担责?
作者:孙继军 傅文华   发布时间:2013-02-28 15:43:30


    【案情】

    2012年10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查,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同年7月8日即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致使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输电线路,而该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输电线路是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输电线路是由于脚手架倒塌引起的。而脚手架是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所用和管理,村委会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

    【管析】

    笔者对以上两种意见均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供电公司和村委会均应承担王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案涉供电公司和村委会均应担责符合“原因力”法理

    所谓“原因力”理论是侵权法理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是指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数个原因,数原因对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作用力。现实侵权实例中,同一损害后果往往存在数个不同的原因,如本案中致使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供电公司所有的电线断落在其身上,间接原因则是村委会所有的脚手架倒塌砸断该电线以及事发时的8级大风。因此,案涉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应当遵循“原因力”理论,供电公司和村委会均要担责,而不能作单一化、片面化理解。

    2.供电公司和村委会均应担责亦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致害输电线路断落触及在王某身上,属于“其他设施(电线杆)的悬挂物发生脱落”,且该线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即案涉供电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王某死亡没有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王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又因致害输电线路断落的原因力是由脚手架倒塌发出的,脚手架倒塌对王某的死亡结果也有一定的原因力。本案中,村委会负有管理好自己的脚手架的本职。虽然该脚手架倒塌系由8级大风引起,但该脚手架在大风刮倒之前的7月8日即已搭建完毕,并且8级大风会刮倒脚手架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村委会完全能够预见和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故村委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本案情形不属于“高度危险”侵权

    另据案情描述,本案所涉致害输电线路不属于高压线。而高压线致人损害的,一般认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的“高压活动”和“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范畴。故本案不属于“高度危险”侵权,归责时应当将其排除在外。

    综上,笔者认为案涉供电公司和村委会均应承担王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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