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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与有夫之妇通奸被打死 家属索赔十万
发布时间:2013-02-21 10:09:30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英香)
一五旬男子与“老契”的妻子通奸,被捉在床,失去理智愤怒的丈夫持钢筋暴打奸夫致死,为此死者家属索赔十余万元。2月20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覃甘西一次性赔偿给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7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覃甘西于几年前与罗城县乔善乡的潘并汉按农村风俗打“老契”。随着交往的增多,潘并汉便与覃甘西的妻子廖小英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7月5日,在四把镇打工的覃甘西听说妻子不在家的消息后,便怀疑妻子又去潘并汉家。 2011年7月7日下午,被告覃甘西从四把镇乘车辗转至乔善乡街上,后步行至潘并汉家附近暗中观察。被告覃甘西发现妻子确实在潘并汉家里,就趁机悄悄潜进潘并汉家一杂物房躲藏起来。当晚被告覃甘西又看见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心里非常愤怒,于是到潘并汉的杂物房里找到了钢筋、铁锤等工具并拿到潘并汉卧室房门边,用铁锤敲开潘并汉的房门,持钢筋冲进房间内,用钢筋朝正在床上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潘并汉的头部及身上乱打,造成潘并汉因头部损伤合并失血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覃甘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亲属误工费等共计28907元,罗城法院于2012年9月判决被告覃甘西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给原告丧葬费、交通费、亲属误工费的60%,即11429.40元(已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原告再诉至罗城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4315元。 另查明,受害者潘并汉于1958年9月10日出生,农民,共生育两个子女,即潘刚、潘晓玲(已成年)。潘宇甫系潘并汉的父亲。覃函金系潘并汉妻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覃甘西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覃函金、潘刚、潘晓玲、潘宇甫死亡赔偿金等70000元;原告覃函金、潘刚、潘晓玲、潘宇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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