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限电时段施工建房 小工头触电丢命责任分担
发布时间:2013-04-08 10:56:47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一男子自行购置机械设备、组织雇工从事楼房天面浇注混凝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男子不慎触电身亡。之后,死者家属将房主和水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对此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房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水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由死者自行承担。
秦一凡系广西河池市都安县安阳镇人,几年前,精明能干的他看准了农村建房时需要施工队浇注楼板混凝土这个市场。于是,秦一凡投资购置了各种机械设备,召集雇工组成了一个施工队,自己也就成了一名小工头,常年奔跑在乡村间为村民建房浇注楼板混凝土挣钱。 2011年3月,秦一凡得知菁盛乡村民周高佳开始建房,遂找到周高佳要求承揽楼板混凝土浇注工程。同年9月19日,周高佳通知秦一凡进场为其楼房浇筑第一层楼板。下午13时许,秦一凡在施工中搬动钢筋时,不慎触碰房屋上空的高压电线被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周高佳除向秦一凡家属支付丧葬费2万元外,其余均拒绝支付。万般无奈之下,秦一凡的妻子王丽林、女儿秦小薇(1994年8月8日出生)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人民法院,将周高佳、都安水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90860元、丧葬费15921元、被抚养人抚养费1728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118509元(其中扣除被告蓝锦标已赔付的2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丽林、秦小薇诉称,因周高佳所建房屋位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下方,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前,菁盛乡人民政府已书面通知责令停止施工,但周高佳仍强行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周高佳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丽林、秦小薇还认为,电死人的高压电线为都安水电公司所有,该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张贴“限电轮供通告”和以“新闻联播”方式公告“菁盛乡正常供电时间是:下午4时至7时”。事故发生的时间本属限电时段,然而公司限电时间段恢复供电,也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公司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对方的诉求,周高佳自有一番话说:“秦一凡系自购搅拌机械,自行组织民工承揽房屋浇筑楼板作业的老板,事故发生前,秦一凡要求承揽楼房第一层楼板浇筑楼板作业,包工不包料,报酬为1050元。秦一凡与我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同时,在施工前,我已明确告知此时施工太危险,且菁盛乡政府已下文通知停工,但他却说水电公司已经通告称本乡供电时间是下午4时至7时,其余时间段不供电,可利用限电期间抓紧浇筑楼板。因此,本案事故完全是秦一凡自已冒险作业造成,应由其自担承揽工作的风险。再说了,水电公司未按“限电轮供通告” 规定的时间段实行限电、供电,应与秦一凡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都安县水电公司则辩称:秦一凡被高压电击伤致死属实,但我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1、秦一凡与周高佳在我公司架设运行多年的高压线路下违法建房,共同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我公司发现周高佳在高压线路下违法建房存在安全隐患后,已经组织各建房户开会并送达《电力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停工,但其不听劝阻,继续施工,故我公司对本案事故无管理上的过失。3、限电轮供通告中的“限电”并非“停电”,“限电”表明不排除电力缓解后有随时供电的可能。我公司严格按照上级调度指令执行限电、供电,没有过错行为。同时,事发前,菁盛乡政府也下发《停工通知书》送达周高佳,要求立即停工,待供电公司迁移高压线路后再复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都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一、周高佳赔偿王丽林、秦小薇69182.27元,扣除已赔偿的2万元,还应赔偿49182.27元;都安水电公司赔偿王丽林、秦小薇26672.91元。二、驳回王丽林、秦小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告后,都安水电公司、周高佳均不服,以一审抗辩的理由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认为,都安水电公司向社会发出的“限电轮供通告”明确了各地段轮供电的时间,却没有告知在其限电期间存在随时恢复供电的情形。作为电业行外人员,秦一凡等人选择在“限电轮供通告”确定的非供电时间段进行施工,显然是相信作业区域是处于无电、安全状态。可见,秦一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都安水电公司的“限电轮供通告”意思表达不全面完整,在非供电时间恢复供电前,又没有检查确保供电区域的安全状况,对秦一凡被触电身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定作人的周高佳邀请没有相关资质的秦一凡建设施工,存在选人不当。同时,周高佳对《电力安全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置若罔闻,强行建房,存在重大、明显的指令过错,导致秦一凡触电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因而,对都安水电公司、周高佳的上诉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