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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伤愈出院1月后离奇死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4-22 15:05:38
本网讯(陈金明 刘秀志)
一位92岁的老人因一场交通事故入院治疗18天,在医院作出“生命体征正常,心肺腹检查无特殊,术口恢复良好,无红肿、渗出,已拆线,予结帐出院”的诊断后出院,却在一个多月后去世,死者家属认为亲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诉至法院要求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5933元。
2013年3月27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15840元的诉求,但同时驳回了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的诉求,现本案已生效且被告方主动履行完毕。 2012年11月13日18时,在岑溪市大业镇至梨木镇公路处,被告马文昌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在路边行走的已92岁高龄的蒙悦和,造成蒙悦和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文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蒙悦和受伤后被送到岑溪市中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1、左股骨粗隆骨折;2、左腹股沟斜疝。蒙悦和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在2013年1月18日不幸死亡。 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蒙悦和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本原因,蒙悦和以前一直好好的,如果没有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就不可能死亡。被告马文昌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但另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蒙悦和的死亡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蒙某已经92岁,其死亡为“多器官衰竭死亡”。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适当的交通费,不愿意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的出院记录载明出院时情况为:患者觉左髋部疼痛较前明显减轻,无畏寒、发热等不适。查体:生命体征正常,心肺腹检查无特殊,术口恢复良好,无红肿、渗出,已拆线,予结帐出院。由此可以证明蒙悦和出院时身体状况良好,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蒙悦和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诉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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