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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未拔点火钥匙 孩童无意启动车辆出事故
发布时间:2013-04-10 14:23:25


     本网讯(谢国淑)   停车熄火离开驾驶室,理应取下车钥匙以确保安全,但是资源县丰源运输有限公司雇请司机唐启发停车时,未取下点火钥匙即下车离开车辆到另一客车上,致使唐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车玩耍,无意中启动点火钥匙,致使车辆滑行,撞上路外原告李梅秀的房屋和李前庆的木房,肇事方为赔偿互推责任,李梅秀和李前庆无奈只有求助广西资源法院,主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做双方调解工作,日前终于使该案调解完结并当庭兑现。

  2012年11月13日中午,唐启发驾驶桂CQ0078中型普通客车(该客车为资源县梅瓜车队挂靠在资源县丰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将车停于瓜里乡客车车辆临时停靠点旁公路边,未取下点火钥匙即下车离开车辆到另一客车上,14时左右,唐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唐昌家儿子)上车玩耍,无意中启动点火钥匙,致使车辆滑行,越过公路后撞上路外李梅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资源县房权证瓜里乡字第20103824号)和该房屋后李前庆的木房,造成车辆、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资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由唐昌家(唐荣监护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启发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房主李梅秀、李前庆无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梅秀和李前庆向法院起诉,要求车辆挂靠单位资源县丰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唐启发、肇事者唐荣及监护人唐昌家共同赔偿房屋损失。法院受理后,车辆挂靠单位资源县丰源运输有限公司以车辆和司机都属于挂靠自己的梅瓜车队,不愿赔偿,要求法院判决,司机唐启发则称李梅秀和李前庆的房屋损失是唐荣点火发动车辆造成,损失应全部由肇事者唐荣及监护人唐昌家赔偿,而唐荣及监护人唐昌家认为司机唐启发严重失职,离开车辆时不取走车钥匙,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唐荣启动车辆,司机唐启发和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31日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该案的民一庭谢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分别多次找当事人做工作,在开完庭后,仍然不放弃调解的努力,又或通过电话联系、或通过当事人亲属、代理人做工作,谢法官的诚心终于打动了当事人,2013年4月3日,在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唐荣、唐昌家自愿赔偿李梅秀因本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费17000元、赔偿李前庆财产损失费200元;2、资源县丰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赔偿李梅秀因本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费2000元、赔偿李前庆财产损失费100元;3、本案诉讼费475元,唐昌家承担300元,资源县丰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5元。上述款项已当庭兑现。事后,李梅秀和李前庆拉住谢法官的手,连说:“谢谢你法官,是你的诚心和恒心调解帮我们及时讨回损失,如判决的话,我们的损失不知何时才能兑现。”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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