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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3-04-17 10:32:05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的朋友驾驶其轿车在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客车刮擦并撞到高速护栏,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但当该男子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2013年4月17日,固始县法院就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议保险金15490元。
2011年2月11日9时许,原告张议的朋友李战驾驶张议的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9219KM往南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章客车左尾部发生刮擦后撞到高速护栏,造成张议轿车受损。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确认估损总值为11490元,拖车费与路损4000元,共计15490元。 张议轿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19133元并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议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被告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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