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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状告半百儿子索要赡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08 11:53:01


     本网讯(通讯员 吴昀懋)   俗话说“家有一老,胜似一宝”,但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有一位年过百岁的老人却没有享受到“宝”的待遇。4月7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59岁儿子依法履行赡养106岁母亲的义务。

    这位老人从小出身贫寒家庭,父母甚至没有给她起过一个真正的名字,如今她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也只写“罗氏”,出生是1907年4月1日,现年已经106岁高龄。她一共结过两次婚,第一次是与吴韦高结婚,生育吴大勇、吴桂花、吴桂梅三个子女。但在她40多岁时,丈夫吴韦高不幸病故。第二次她与谢福安结婚,又生育了吴三妹、吴开松两个子女。她含辛茹苦把五个子女拉扯长大成人,吴大勇、吴开松两个儿子先后结婚成家,吴桂花、吴桂梅、吴三妹三个女儿也都已出嫁。在吴大勇、吴开松成家后,罗氏与他们一起在一个大家庭生活,直到1987年两兄弟分家后,罗氏就一直跟随小儿子吴开松生活至今。由于当时分家时,罗氏已经80岁高龄,丈夫谢福安也已去世,罗氏与两个儿子约定,分家后她跟随小儿子吴开松生活,但生活费由两人共同负担,大儿子吴大勇每年要给她200年谷子,两套衣服,生病时出一半医药费,她的责任田份额也平均分给两个儿子。此后,吴大勇按照约定给了第一年的谷子和衣物,但第二年他就以分家时他所分得的罗氏承包田份额仍然登记在吴开松的名下,导致他无法领取这部分承包田的农业补贴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赡养罗氏的义务。

    罗氏跟随小儿子生活20多年来,虽然吃穿还不愁,但随着年纪的增大,住院看病等费用逐年增多,罗氏不忍心看着小儿子吴开松一个人扛着。三个女儿,次女吴桂梅已于1993年去世,余下两个都出嫁在外,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罗氏也不愿要她们分担。罗氏多次要求大儿子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亲朋好友也做了大量工作,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罗氏于2012年12月,将吴大勇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大勇每年给其200斤谷子,两套衣服折价150元,并支付二分之一的医药费,直至罗氏归故。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罗氏年过百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吴大勇依法应当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被告辩称自己虽然分得原告承包田,但因承包田未登记在其名下,致使其失去领取国家农业补贴为由拒不赡养原告,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200斤谷子和两套衣服折价人民币150元的请求,未超出当地农村生活标准,合情合理,应当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分之一医药费,因未有实际医药费开支,可待实际发生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遂判决被告吴大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先分别给付原告2012年和2013年度每年200斤谷子和两套衣服折价人民币150元,以后每年于1月30日前按该标准给付原告当年的赡养费。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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