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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抚养费 5龄童状告生父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28 10:58:42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的5岁儿童韦涛,因生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想当“甩手掌柜”,为此走上法庭状告生父,索要抚养费。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韦涛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韦涛的母亲蓝小月是一个80后,与韦涛的父亲韦文昌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8月结婚,于2007年1月生育韦涛。因为性格不和,蓝小月与韦文昌于2010年7月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婚生子韦涛,离婚后由蓝小月监护抚养,韦文昌每月支付抚养费给儿子人民币500元,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付清,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支付方式为:韦文昌可直接送现金到监护人手中或汇入指定银行账号上)。但协议离婚至今,被告韦文昌仅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后就未再支付。韦涛母亲蓝小月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2012年10月18日,时年5岁的韦涛作为原告、母亲蓝小月作为法定代理人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生父韦文昌,请求:1、判令被告韦文昌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的抚养费11000元以及2012年9月至法院作出裁判期间的抚养费;2、判令被告按时在每个月的20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给韦涛。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韦文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韦涛的母亲蓝小月与被告韦文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韦涛据此要求被告韦文昌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韦文昌应支付原告韦涛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韦文昌应支付原告韦涛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3年1月起至韦涛独立生活止,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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