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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创建“放水养鱼”刑事和解模式
发布时间:2012-08-07 13:23:49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在审理挪用资金案件中大胆探索刑事和解,对一些被告人不能一次性退还赃物的挪用资金案,组织非诉讼调解力量做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与被告人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在先退还部分赃款的前提下立下分批分期还款计划,被告人所在单位建议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双方都满意。这种模式被称为“放水养鱼”。

    一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所在单位非要求被告人一次性退还赃款才建议对被告人量刑从轻、而被告人因确实困难干脆一分也不退,国家损失一点也挽回不了。而刑事和解就能为国家逐步挽回损失,即被告人签和解协议时交一部分,以后按还款计划交款。

    二是追赃工作良性循环。按照刑事政策,穷尽措施仍追赃不了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可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损失。实践中一般审判后退赃,基本没人再管了,啥情况属穷尽措施不好界定,以此立民事案件基本行不通。而刑事和解后,即使被告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被告人所在单位依据该协议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符合宽严相济的精神。对不能一次性退赃的被告人视其能力分批分期还款,给他们一个喘息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这就是从宽的表现。这样会极大调动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筹款积极性,能一次多给就多给,能早还就早还。

    四是组织各方力量调解。组织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调解组织在做好被告人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亲戚朋友挪用资金的接受人的经济状况调查摸底,一方面做他们的调解工作,让他们帮助被告人一把;另一方面掌握被告人以后的还款潜力后,可为订立还款计划做参考。组织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员对被告人讲明利害,敦促其尽最大努力取得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谅解,达成和解,并按期履行还款计划。

    目前,在审理中的几起挪用资金案件正在完善“放水养鱼”这一模式,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刑事案件中。经过不断实践、创新,力争这种模式更科学。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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