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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摔倒砸伤腿 双方均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5 13:51:43


     本网讯(孙文娟)   李帅和张华等同学结伴到公园玩耍,玩耍期间李帅和张华两人扭打在一起摔倒,李帅腿被张华砸伤。李帅住院治疗期间,张华及其家人未支付医疗费。李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月14日,河南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华赔偿李帅各项费用共计35222.2元。

    家住巩义市的李帅和张华是同学,两人同在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小学上学。2012年3月17日,李帅、张华和其他几名学生相约到巩义市宋陵公园游玩,大家互抱着疯玩。期间因为玩的太嗨,张华用手搂住李帅的脖子,两人在玩耍扭打导致两人一起摔倒,摔倒时张华压在了李帅的腿上,李帅坐在地上哭喊着腿疼。哭声引来了周围的大人,最后在群众的帮助下李帅被送往巩义市恒星医院治疗。李帅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李帅住院期间张华的家人去看望过几次但不曾支付医疗费用。并称孩子们在一起玩出了这事都有责任,不能全怪一人后便无下文。李帅住院144天,花费医疗费949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20元,营养费440元,护理费4610.5元。2012年6月18日,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郑衡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790元。残疾赔偿金为26416.12元。原告还提交交通费400元,经法院审查酌定为100元。以上共计43174.57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华和原告李帅在玩耍扭打时摔倒,摔倒时被告张华压在了原告李帅的腿上,是导致原告李帅受伤的原因,被告张华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帅在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其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张华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张华承担原告损失的70%,被告张华应赔偿原告30222.2元(43174.57元×70%);原告受伤致残,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但原告要求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两项合计被告张华共赔偿原告35222.2元。因被告张华系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张峰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由于孩子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孩子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为避免该类事故的发生,建议老师和家长平时应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在孩子进行潜在危险动作时,及时制止,尽量消除事故隐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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