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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原因不明 法院判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07 09:31:25
本网讯(申宏伟)
一场大火将龙再生出租给杨军的整座木屋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事后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不排除其正屋东南面木板墙壁上带电的电表箱(装有龙再生等四户人家的电表)内电源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具体火灾原因不明。
12月31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首例不明火灾原因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判处,判令承租人杨军赔偿出租人龙再生经济损失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军主动通过法院及时将全部赔偿款交付给了原告。 2011年1月10日,龙再生与杨军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龙再生将养猪场、相关设备及养猪场旁水田出租给杨军养猪,并提供养猪场旁边木屋中的部分房间、家俱给杨军居住、使用。协议签订并交付租金后,除龙再生母亲仍继续在家居住外,龙再生其余家人外出至深圳务工。2011年年底,杨军销售完所养牲猪后离开龙再生家回县城居住。自2012年初起,龙再生母亲亦不再住龙再生家。同年5月28日晚上9时许,一场大火将龙再生整座木屋及家中财物全部烧毁。龙再生经济损失经鉴定为90 200元,龙再生为此花鉴定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原告提供给被告养猪使用的部分房间及家俱属于租赁范围,被告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明知原告家地处较偏僻且原告母亲已不再在原告家居住后,仍长期不住原告家,对初起火灾未能及时发现和扑救,以致于原告整座木屋及家中财物被火烧毁,对承租的原告猪场和住房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妥善保管和照顾义务,对因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将养猪场出租给被告后,仅提供住屋的部分房间及家俱给被告使用,大部分房间及家俱仍由原告母亲管理、使用,因原告母亲保管不善而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故根据被告和原告母亲管理使用原告木屋及家俱的具体情况,法院判令被告杨军赔偿原告龙再生相应的火灾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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