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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交警认定同担责 法官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3-01-17 09:44:46
本网讯(贾佳)
驾驶汽车时,遇一狗横穿马路,发生相撞,结果狗死亡,汽车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事发后狗主人和汽车驾驶员互不相让,都要向对方索赔。1月16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官司。
2012年10月22日,张金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林线近德固乡杏元桥东50米处,遇王羽涛带领饲养的一只狼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狼狗死亡、张金伟车辆一定程度上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认定王羽涛和张金伟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均认为应当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谈妥,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王羽涛认为张金伟驾驶小客车将其狼狗撞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金伟认为是狗冲出来,撞上了他的小客车,导致其车辆损坏,应当由王羽涛赔偿。保险公司的意见则为王羽涛的狼狗属于未办理“证件”的无证狗,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赔偿。 由于该案件涉及多处特殊的法律问题,如车狗相撞是否是交通事故;该案究竟是车撞狗,还是狗撞车等,如果简单下判,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金伟自愿给付王羽涛财产损失600元,王羽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张金伟申请撤诉。一场纠纷就此了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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