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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中被盗 物业、业主三七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7 09:52:35


     本网讯(刘晓培)   河南巩义市李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故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损失4500余元。但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犯罪行为所致,故拒绝对其进行赔偿。2013年1月16日,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28日下午6点,李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防盗门被撬,其家中的液晶电视、现金、首饰等被盗,共损失4500余元。当天李先生即向警方报案,但因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安装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家中被盗,与经济损失相比,安全感的缺失让李先生感到更加难以容忍。其实,2010年8月,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载明:物业管理公司为李先生的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但事发时,该小区的监控设备并未安装到位。

    因此,李先生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500余元。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犯罪行为所致;李先生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特殊的财产保管合同;并称未安装监控是因业主不愿交纳相关费用所致,因此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李先生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8月,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区域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该案中,李先生家中物品被盗,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专门的财产保管合同,主要因李先生自身保管不善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李先生的物品在白天被盗,其中还有电视机之类的大件物品,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对可疑的进出人员进行盘查登记,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李先生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最终,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先生损失1370余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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