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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搭载他人 致人受伤须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05-22 10:04:20


     光明网讯   无证驾驶害人害己,可当双方都是无证驾驶又都搭载他人撞在了一起,问题更是棘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了这起双方均为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

    2011年5月19日,唐东林驾驶自家二轮摩托车搭载何志林由江州区新和镇方向往大新县榄圩乡方向行驶,行驶途中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杨全武驾驶搭载杨全初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全初、杨全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到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取证,发现双方均为无证驾驶,认定:唐东林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全武承担此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何志林、杨全初无事故责任。杨全初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25777元,唐东林仅支付了门诊费用693元。事后,杨全初与唐东林、杨全武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杨全初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确认的原告经济损失无异议,被告唐东林、杨全武自愿各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30%,扣除已支付费用,被告唐东林赔偿原告19600元,被告杨全武赔偿原告8700元。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赔偿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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