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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车撞土堆致乘客死 驾驶人与施工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0 08:55:05


     本网讯(邓斌 曾庆旭)   2011年10月15日22时许,张致远无照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灵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灵函公路万象新城工地前时,撞到金城市政公司因工程建设堆放在公路西侧的土堆上,造成摩托车受损、张致远及摩托车乘车人张强和张少康、许海鱼之子张涛涛受伤,张涛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张涛涛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4273.10元。因双方不能达一致意见,一审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城市政公司应承担70% ,即100991.17元;张赞波应承担30%,即43281.93元。金城市政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事故发生后,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致远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戴安全头盔,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城市政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未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该事故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致远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城市政公司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涛涛、张强无责任。张致远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在诉讼中虽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能力,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原监护人承担。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致远的监护人和金城市政公司对张少康、许海鱼因张涛涛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同等赔偿责任,故改判:金城市政公司与张思远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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