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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中发生打斗是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3-25 14:15:56


    【案情】

    叶某和四个朋友在餐馆吃饭,因上菜问题和邻座的另外几名食客发生口角争执。叶某心理愤懑,遂率先殴打邻座的人,双方人员见状即先后起哄并加入打斗。打斗造成餐馆财物损失1000多元、致叶某这方与打斗的另一方数人轻伤、轻微伤。      

    【分歧】

    关于叶某等人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多人客观上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等虽是多人参与了打斗,但属于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并不是实现谋划,也未准备工具,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寻衅滋事的性质。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就要认真理解“聚众”的法律含义。“聚众”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更直观的表现就是成帮结伙的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的双方通常都会事先准备,带刀具、棍棒等。聚众斗殴的危害比较大,不仅斗殴方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还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叶某等人在餐馆吃饭,与邻座的食客事先并不认识,双方的斗殴行为是突发和临时起意的,没有事先谋划、未准备工具,也没有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

    2、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叶某等人应属此种情形。因为他们在餐馆这样的公共场合,仅仅因为小事就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了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

    另外从主观方面和犯罪动机来看,聚众斗殴是出于对争霸、报复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的心理,本案叶某等人打斗只是为了发泄心理的不快,尚谈不上争霸、报复和藐视法纪的程度;其主观上只是为了无端寻衅,发泄不满情绪,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和动机。

    综上,笔者认为,叶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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