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增设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由的建议
作者:孔繁灵   发布时间:2013-03-13 15:08:18


    近年来,随着各类事故责任的发生,涉及死亡赔偿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但在实践审理中,对该类纠纷案件适用何种案由存在争议,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案由有:如不当得利纠纷、继承纠纷、共有纠纷等等,导致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依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二、权利主体

  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该权利原则上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该权利共有主体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及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故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适用《继承法》。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因死亡赔偿金还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扶养人的赔偿,应当由被扶养人单独享有;丧葬费是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在分割前予以扣除;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予以分割,而非等额分配,所以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共同共有物的分割。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依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根据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予以分割。实践中,因没有统一的案由,导致该类案件存在定性不准确、分配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建议单独设立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由,有利于规范和指导此类案件审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