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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矿难死亡母亲改嫁抚恤金也应得
发布时间:2013-03-20 15:15:46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王召军)   一位农村老太太生有四个儿子,丈夫死后改嫁别人,但在三儿媳离家出走后,孙女微微一直跟着自己生活。在微微14岁的时候,在外打工的三儿子因矿难死亡,用人单位补偿给家属的45万元,却被四儿子拿走,老人无奈,与亲子对簿公堂。

    河南省南召县的程老太太与前夫生育四个孩子,前夫1994年去世,老太太改嫁,婚后未生育子女。三儿子王书林生前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打工,2012年1月1日因矿难死亡,亲属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0元,将该款汇入老太太四儿媳哥哥的银行卡上,办完丧事后,剩余的28万元全部都在四儿子王书仁手中。

    王书林与郭玉梅是夫妻,微微是他们的女儿,郭玉梅2004年离家出走后,微微一直由奶奶照顾,父亲死亡后至今,微微跟着四叔王书仁生活。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故者王书林之亲属,原告程老太太系王书林母亲,郭玉梅系王书林之妻,微微系王书林之女,三人系王书林近亲属,对王书林的死亡依法有获得赔(补)偿的权利。被告王书仁系王书林之弟,在有以上近亲属时,被告不能享有此项权利,故王书林的死亡赔(补)偿款依法应由原告程老太太及死者之妻郭玉梅、女儿微微三人共同共有。被告王书仁辩称王书林因矿难死亡,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赔偿450000元,实际到账430000元,除去部分开支,下余款项在微微处,因被告王书仁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为处理王玉金死亡一事花费119010元,余款330990元。程老太太65岁,生育四子均已成年,四人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扶养义务;王书林之女微微14岁,参照2011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程老太太的生活费为4319.95元/年×15年÷4人=16199.81元;微微的生活费为4319.95元/年×4年÷2人=8639.90元,余款306150.29元,由原告程老太太及郭玉梅、微微共同共有。王书林自2004年外出打工期间,未成年女儿微微一直随原告程老太太生活,程老太太对微微尽到了较大的抚养义务,补偿款中除去各项开支,程老太太应得剩余份额的35%。经调解,母子二人达不成一致协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书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程老太太123352.41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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