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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致路人耳聋 客车飞驰而过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3-04-16 11:05:36
本网讯(黄少梁)
行驶中的客车溅起的一块石子将路边行人砸伤,属于交通事故案件,运输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2013年4月16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保险公司在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武六英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64744.43元。被告抚州长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武六英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1786.11元,扣除被告抚州长运公司垫付的8000元,尚应支付3786.11元。
2012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武六英在路口等班车回家,突然被车牌号为赣F13900的大客车溅起的石子击伤头部,当即昏迷并流血不止。行人立即报案,并经派出所处理,被告抚州长运公司在场人员当即支付500元医疗费,并承诺不够部分等班车回来后再根据伤情支付。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乐安县中医院、乐安县人民医院及南昌大学一附医院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10436.41元。经医院诊治,诊断为“神经性耳聋(左)外伤性”、“左耳听阀为103分贝”。 2013年1月15日,武六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八级,误工时间为265天。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此次鉴定花去鉴定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去医疗费10436.41元,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时间为265天,原告分别于1998年7月23日、2005年3月10日、2006年11月13日生育的三个小孩均需抚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抚州长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医药费8000元。被告抚州长运公司的赣F13900大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 对于该案的焦点问题双方争议不大。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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