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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向男方打款5万分手后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3-04-19 11:28:48


     本网讯(王辉)   现在社会上同居现象很普遍,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因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使用和相互之间借款或赠予不立书面依据,导致分手后容易出现经济上的纠纷。原告钟欣和被告林强分手后便开始对同居期间的经济来往算账。

  原告钟欣诉称:她与被告林强是好朋友关系,被告林强因开公司急需钱,在2010年7月25日向原告借5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用转账的方式借给了被告林强。被告林强收到原告款项后,拒绝写借据,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五万元和利息。

  被告林强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原告和被告相识于2008年底,2009年开始同居,2012年10月14日因吵架而分手。原告没有借钱给我,只有一个凭条不能证明借钱的事实,因双方属同居关系,被告的收入基本上由原告来保管,只是到了2010年把自己的钱拿回来;原告多次追讨这笔款也不是事实,只是到了2012年10月份,原告重新认识了其他的男人才分手,可能受人指使,才在2012年12月份提出这个事情。综上,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底相识,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2012年10月14,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同居期间,原告钟欣从事发廊美发工作,被告林强在企业打工,主要靠工薪收入,双方共同居住和生活。在同居期间,原告钟欣于2010年7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林强账户5万元。2012年10月14日双方分手后,原告钟欣要求被告林强退还该5万元,双方产生争议,因而引发此次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只有一张银行转账凭证,虽然被告也承认收到银行转账的5万元,但也仅仅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财产转移行为,还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如果原告不以“借贷关系”法律关系起诉,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起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因为原告有转账凭证,被告也承认收到这5万元,原告就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剩下的是被告要证明这5万元是他自己的合法所得,否则被告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以上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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