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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杨春艳 杨 燕   发布时间:2013-01-22 09:02:23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我们必须要提起高度重视。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有一句名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可见,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身上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他们的前途关系国家命运和百姓安危。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未成年人经受不住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的诱惑,年少轻狂,逐渐偏离了他们原本的学习和生活轨迹,走上了的犯罪道路。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每一位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亟待研究、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我浅淡几点个人拙见,希望能够与各位同仁达成共识,留下一些启发和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之一:社会大环境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开始腐蚀未成年人的思想,伴随出现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偏激倾向,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也深深地毒害着未成年人的纯洁心灵。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一是随着社会就业形势的严峻,人才市场需求有限,到处都是大学生,他们毕业后的留向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又不好解决的问题,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大。在未成年人身边有很多亲戚和朋友都是大学毕业生,这些大学毕业生有的仅有文凭没有实际工作能力,有的又不能吃苦,还碍于面子不愿屈就等等因为种种原因找不到工作,这样,无形地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他们逐渐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从而辍学,他们很早就步入了社会,但因为没有文凭,没有技术,就业困难,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三一群两一伙,长久发展走上犯罪道路;二是随着大量传播媒介的丰富,一些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直观地灌输到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思想和法律意识中;三是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各行各业的发展、分配和收入开始变得不平衡,逐渐出现了贫富分化严重、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等不正当观念,这些错误思想和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未成年人的大脑;四是受到社会犯罪频发现实形势的影响,一些如偷盗、诈骗、绑架、抢劫、色情、黄赌毒等犯罪案件潜移默化地给未成年人传授着所谓的生财之道,然而,对实施犯罪后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没有清醒的认识和理智的估计,一些未成年人只想着不劳而获,一夜暴富,法律意识淡薄,又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因为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久而久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既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又对涉世不深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之二:生活小环境的影响

    家庭方面的影响:有些家庭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打架,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感情伤害和心理阴影;有些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爱贪小便宜,对孩子不闻不问,造成一些孩子贪财好利去骗、去偷、去抢;有些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孩子期望过高不切实际,当孩子有过错或学习成绩不理想时,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造成孩子厌学、甚至厌世等畸形心理;有些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使孩子形成不健康的享乐观、人生观;还有些家庭,溺爱孩子,对孩子视若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日积月累,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更有些家长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整日忙于自己的事,不关心子女,久而久之,使孩子孤独、自闭、自卑以至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引诱、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方面的影响:学校的作用不仅是传播知识,同时还负有塑造美好心灵,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情操的职责。但是,我国的教育体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重智力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教育不够;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很少上法制课,进行普法教育。在具体教育中过高要求,方法死板,忽视了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逃学、辍学。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着厌学情绪。

    生活圈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脚步越来越快,很多人不择手段地捞钱,有的人幻想出人投地,又没有本领,从而盗窃、绑架、诈骗、抢劫;有的人只顾吃喝玩乐,从而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这一系列社会丑恶现象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大环境受到影响。未成年人生活的小环境也随之受到影响。一是未成年人闲暇生活的空间很小,形式很单调。一些未成年人闲暇时间常去一些本不该去的地方,比如:歌舞厅、录像厅、桑拿按摩房;常看不健康的书籍、音像制品、玩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等。他们大部分时间都沉浸在这些不健康的小环境中,容易被迷惑,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人交友不当,择友不准。他们在社会上认识一些有违法犯罪劣迹或别有用心的人,他们相对头脑简单,容易被引诱和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根据司法部组织的调查,少年犯中经常接触有违法犯罪的同学或朋友的比例为68.17%,这就突出反映了不良交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之大。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生理心理的发展不能协调地进行,他们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往往比成年人更为强烈。未成年人认识上敏感好奇,喜欢直观模仿,但辩别是非能力差,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差,片面追求新奇刺激;自我意识增强,出现独立意向,逐步形成自我中心倾向,往往自命不凡,渴望早日步入社会,形成玩世不恭、善恶颠倒的心理倾向;因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冲动,使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自控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未成年人不懂法,不学习法律,不相信法律,对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质预见不够。有的性格偏差,不善言谈,不与人交往,性格过分内向;有的情绪容易激动,好动好斗。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几个特点:

    之一:团伙型犯罪日益增多

    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看,他们以往的生活轨迹大体类似,他们经常以村街、小区、学校、工厂、网吧、游戏厅等相同生活、工作和娱乐区域为特征形成一个个小团体,他们有着类似的生活方式,长期相互交往,互相感染,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上容易达成一定的共识,钱权虚荣心强,攀比思想深厚,一味追求物质上的需要和满足,为了达到一定的享乐目的,他们结伙作案,比如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绑架等等。

    之二: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

    前些年,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大多只是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出现多元化, 比如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故意杀人等等。我们清楚的看到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没有钱上网而结伙铤而走险的,形成一种“网络犯罪现象”。未成年人因无钱上网而犯罪的现象呈多元化趋势。

    之三:犯罪年龄小家庭特殊

    从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来看,一些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吸烟、赌博、暴力,他们的年龄越来越年轻化,而且大多数家庭环境特殊,有的是父母离异家庭,有的是单亲家庭,有的是留守儿童家庭,他们从小得不到父母应有的家庭温暖和爱护,对社会冷漠,对朋友缺少信任,对学习没有兴趣,对人生没有希望,他们性格孤僻,脾气倔强,遇事较冲动、头脑不理智,他们对父母怀有憎恨,甚至认为整个社会都抛弃了他们,一旦爆发出来,就难以自控,极易做出极端的行为。

    之四:异地作案呈上升趋势

    根据深入调查和统计分析,近三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80%大多来自外地,他们自小辍学离开家乡,离开父母的监管和照顾,只身或结伴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打工,因为没有文凭和技术,仅靠卖苦力挣得一些微薄的收入,而这些收入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总想着能不劳而获,一夜暴富,为了捞到钱,他们不计后果,不择手段,对实施犯罪后果估计不够,最后年纪轻轻锒铛入狱。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

     第一、选派专门人员定期走上村街,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第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征文比赛、以案说法、案例小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网络建设,让广大未成年人更生动、直观地清楚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辩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第三、广泛发动老干部、老同志、青年志愿者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中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

    第一、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选派专门人员共同参与到关心、帮教、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中来,让他们担当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调解员。第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向他们伸出爱心之手,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经济有困难的青少年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关注留守青少年及单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形成网络合力。

    (三)案件延伸服务,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而法院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第一、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上看来是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原因,因为其身心发展特点通常涉世较浅,抵制诱惑能力较弱,缺少辩别是非的能力,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意识淡化,容易受到社会暴力文化和不良风气的渗透,而且很多未成年人都因为家庭父母离异,或父母外出打工,缺少家庭应有的关心,学校又只关注他们的学习成绩,忽视对他们法律知识的教育,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对正义、公平等观念认识错误,政府和社会上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也存在很多盲点和死角,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犯罪根源。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与他们拉近距离,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耐心讲解,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工作中,应始终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轻可重的从轻”原则,努力做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用诚心、爱心去感化他们,减轻他们的压力,让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让他们对法院放心,让他们对自己的未来有信心。第三、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向被害人诚心悔过,且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误解与宽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被告有罪认定,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这样就会达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会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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