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邻里纠纷本应协商 负气冲动两败俱伤
发布时间:2013-03-11 13:46:07


     本网讯(李红兴 廖毅)   当面对邻里纠纷时,当事人理性地采取沟通协商的方法才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倘若彼此盲目冲动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易加深双方矛盾甚至把自己送进监狱。2013年3月11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元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年7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元勇与本组六个村民来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李锦荣房屋边,准备将李锦荣房屋旁边的道路(几级阶梯道路)修整成能够通过摩托车的平路(属公益性质)。当被告人李元勇准备用钢钎去撬阶梯道路时,李锦荣、杨玉凤夫妇认为修路没有经过其同意而予以阻拦。双方在争论过程中,杨玉凤与被告人李元勇发生肢体冲突,并咬伤被告人李元勇的左手臂。随后,被告人李元勇返家。但是,李锦荣、杨玉凤夫妇仍在现场对被告人李元勇进行谩骂。被告人李元勇的妻子张丽萍听到后前来与李锦荣、杨玉凤理论,继而双方互相拉扯。被告人李元勇见状返回到现场参与拉扯,又被杨玉凤咬伤右手臂。冲动之下,被告人李元勇抓起地上的一把锄头对李锦荣的头部敲打了一下,致使李锦荣头部受伤。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锦荣的损伤构成轻伤。其后,被告人李元勇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伟江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元勇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导致他人身体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元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元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李锦荣阻拦公益事业建设,其妻先对被告人李元勇进行人身侵害,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一方确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酌情减轻被告人李元勇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元勇主动预交赔偿款人民币14000元到法院,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元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元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