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杜宏雁)
12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服交警部门收取交通事故押金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协调,被告吉安某交警队退还了原告肖某交纳的事故押金1万元,肖某撤回了起诉。
2010年3月2日,原告肖某将自已的小车借用给周某,周某驾车时不慎与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将肖某的小车扣押,在扣押时间即将到期时,承办交警要求肖某交纳了1万元交通事故押金后,才将车辆放行。事后,该起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审理,原告肖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肖某遂找到承办交警要求退还事故押金,被告之该押金已用于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无法退回。肖某认为,交警无权强行要求自已交纳事故押金,该行为属违法行为,理应将押金退还,遂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收取交通事故押金的行为违法,并退还押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强行要求当事人交纳事故押金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合法行为,更何况本案原告无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向原告退还所收取的1万元交通事故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