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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女三男结伙拐卖儿童分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4 08:24:17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莫展荣)
为获取不义之财,隆林七女子与三男子伙同拐买儿童。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大拐卖儿童案件,并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对十名被告人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盛芬、杨所奶、李昌、王师奶、杨忠华、杨秀林、敖正林、杨仁奶、王亚纷、何阿有等,分别伙同其余被告人或同案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等地,在得知他人生育女婴后不想抚养或收买女婴后,分别单独或结伙实施收买、接送、中转,以及最后出卖婴儿给他人等行为,共作案八起,将八名女婴转卖到贵州省兴义市等地。其中,被告人杨盛芬参与作案七次,被告人杨所奶参与作案三次,被告人敖正林、王师奶、杨忠华、杨秀林各参与作案两次,被告人王亚纷、李昌、何阿有、杨仁奶各参与作案一次。公诉机关并指控,在查处上述案件时,在被告人李昌家中查获并扣押4支枪支及弹药一批、制造枪支设备一批,所扣押枪支经鉴定均具有射击性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盛芬、杨所奶、李昌、王师奶、杨忠华、杨秀林、敖正林、杨仁奶、王亚纷、何阿有以出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婴儿给他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改装、制造枪支四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昌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法院遂作出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盛芬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所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师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忠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秀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敖正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杨仁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亚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何阿有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被告人所获的赃款,依法追缴,全部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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