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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拐走儿童后未及时卖出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1 09:49:33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罪案件。被告人将儿童拐走后,未遇买主,未能及时出卖,便放弃出卖儿童的想法,将其送回父母身边。逃亡十余年后被抓。法院认为,被告人虽未及时将儿童出卖,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预谋将巧家县白鹤滩镇某村住儿童小王偷盗后出卖。199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到王某家偷盗小王时被王某发现,打伤王某后将小王抢走,将小王带到巧家县城出卖。王某为了保护小王,与盗贼斗争,在抓抢过程中至其受伤。王某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当晚,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天有不测风云,盗贼将小王带到巧家县城后,是因为其约好的买主未来或是未约到买主,二人的“美梦”未得实现。小孩未及时出卖,做贼心虚,想到将其留在自己身边也是个“烫手的山芋”,容易暴露行踪,于是商量在第二天夜间将小王送回王某家门口后逃离现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贼于1999年8月19日案发逃离后,直至2010年11月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作案逃亡十余年,终于能还给小王一个公道。同年12月16日,张某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笔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幼儿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拐卖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虽未及时卖出又将小王送回家中,但其的行为已经完成,对被告人张某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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