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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开宣判特大拐卖儿童案 13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2 08:49:43
本网讯(通讯员 谢斌 伍永兴)
1月2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广西特大拐卖儿童案,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石华祥、韦余发、粟寿德、周维妹等十三名被告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华祥以出卖牟利为目的收买婴儿10人,被告人韦余发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15人,被告人粟寿德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7人,被告人余德贵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5人,被告人粟丙树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5人,被告人潘成贵以牟利为目的驾车接送被拐卖婴儿5人,被告人余安珍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4人,被告人王花本受被告人石华祥指使,以其妇女身份为掩护参与接送婴儿3人,被告人周银妹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3人,被告人罗忠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2人,被告人李桂林以牟利为目的参与接送婴儿2人,被告人潘仁妹、周维妹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介绍他人收买婴儿1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粟寿德、余德贵、粟丙树、潘成贵、余安珍、王花本、周银妹、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以出卖牟利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儿童,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粟寿德在其所参与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余德贵、粟丙树、潘成贵、余安珍、王花本、周银妹、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在其所所参与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韦余发、周银妹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粟寿德、余德贵、潘成贵、李桂林、周维妹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粟寿德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德贵、潘成贵、李桂林、周维妹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银妹、余安珍、潘仁妹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以公安机关未查获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亦可视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银妹、李桂林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线索抓获了被告人余德贵、粟丙树、粟寿德,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依法适用缓刑。 考虑到本案被拐卖儿童不是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绑架或者偷盗、哄骗等手段获取,没有造成被拐卖儿童伤亡的严重后果,本案涉案二十二名儿童的父母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涉案儿童已被父母遗弃等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本案十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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