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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缺失现实下的民间借贷
——福建永定县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剖析与风险防范
作者:陈志龙   发布时间:2013-02-27 11:47:18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原始、简便的融资方式,近些年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政策的支持和市场的巨大空间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发生纠纷,甚至产生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等问题,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这种现象已逐步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方面。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该如何预防和减少民间借款纠纷的发生?

    近日,笔者对永定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受理、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特点进行剖析,发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出现日渐增多的趋势,值得关注。

    一、 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剖析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和个人通过银行贷款融资难度增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又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极易发生经济纠纷。从永定县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增多,诉讼标的额增大。永定县法院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仅480件,2011年受理724件,2012年全年受理1107件,而且出现两起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案件,涉及当事人几百人。借贷标的额也逐渐增大,数额由先前的几万元到现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2012年,该院全年民间借贷涉案标的约2.44亿元。

    主体日益多元化。一是债权人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大多数为妇女和老人,其中公职人员增多,尤以教师、乡镇工作人员较为突出;出现少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二是债务人多为个体工商业者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三是借贷过程中出现了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的参与。

    借款用途多样化。在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产生活、消费方面的借款,现在借贷用于工业生产、工程建设经营的情况增多,如借贷用于开办工厂、销售经营部、工程项目,也有部分借贷是用于赌博、博彩等。

    诉讼程序复杂化。被告不出庭应诉情况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拉长。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当事人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问题借贷”案件增多。有的案件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有的案件存在高利贷,借贷月利息在3%至5%之间,部分达10%,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超过法律保护的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又称为“利滚利”;有的案件是属于赌博或非法买卖“六合彩”产生的债务;有的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民间做会产生的“会债”;这些案件中有些权利人无法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

    二、如何进行预防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虽然极易引发纠纷,但是,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该院法官告诉笔者,在他人向你借钱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只要在使用时依照法律来规范,就可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出借人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对方书面立据。尽管法律规定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借款人不守诚信,抵赖口头约定,到时尽管法官知道你讲的都是真实情况,但拿不出证据,法官也是帮不上忙的。说到底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书写要合法规范。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凭证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身份、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诉讼时效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约定的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企业以某个个人的名义借款,然后由企业作担保,但不得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或社会非法集资。

    在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来确保自己将来的债权不受损害。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必须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其所订立的抵押合同只是成立、有效的,但抵押权不成立,因此房产的抵押只有经过登记,并发放他项权证书,房产抵押才真正地成立、生效。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借款的利率约定不能过高,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银行利率的四倍。

    “利滚利”也是违法的,出借人在借款时只能以本金计算利息,不能将所得到利息再行作为本金来加算利息。

    如果出借人借款时,不知借款人用以非法活动,则其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其债权不予保护,对双方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借出的钱要不回来时,要冷静,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社会上的“人质索债”、“武力索债”等都是非法的,甚至还会引发刑事犯罪。本来自己要债是天经地义的,结果倒弄得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因此在讨债不成时,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借助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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