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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擅自隐匿病历资料致医院败诉应否赔偿?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2-26 14:54:47


    【案情】

    病人甲与医院发生医患纠纷,病人怀疑院方给自己作出的糖尿病诊断是误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手术系医疗事故。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就该起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由于主治医生与医院存在过节,事先已经将该起手术的很多重要的病理报告、切片单、化验单等诊断资料擅自从医院拿走并隐匿。医学会根据院方出具的不完整的资料不能认定院方作出了正确诊断,院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鉴定结论认定属医疗事故。院方赔偿病人甲后,要求擅拿病例的主治医生再向自己赔偿相应损失。

    【分歧】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医生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范,擅自拿走、隐匿病历资料导致院方举证不能而败诉,医生是否需要向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生的隐匿病例行为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和行业规范,与医院败诉存在因果关系,医生应当赔偿医院一定的败诉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生作为第三方,不应对病人与医院的医患纠纷承担败诉风险,让医生承担损失不甚合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医生的隐匿病例行为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和行业规范,与医院败诉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即医院承担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而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医生隐匿的病例资料。医生隐匿的行为与医院的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十分明显。

    2.实践中时有医生由于个人恩怨而故意销毁重要病历记载、医嘱等资料的情况,在如今医患关系很紧张的大环境中,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对社会大众的道德操守有重大的导向作用。对于此类案件,医生等员工的故意行为导致单位的举证不能,虽然并不能证明单位持有这些证据一定会胜诉,但是单位确实这些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一定会败诉,遂认定医生(员工)赔偿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失也是很有必要的。

    3.《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就职工的侵权行为对外赔偿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从公平原则及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对于能证明侵权行为系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应当赋予用人单位向该员工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医生应该对其擅自拿走并隐匿病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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