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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于手术中 医院存过错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6 16:22:19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11月22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桂林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482.86元。
2011年9月15日17时,徐翠秀(化名)因心前区不适伴气促入住被告桂林某医院。经诊断为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心功能3级及肺部感染。9月20日,医院检查提示其三支病变,累及LAD、LCX、RCA。经征求徐翠秀家属意见,选择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并同意邀请院外专家实施手术。9月23日13时50分左右,某外医院心内科主任到被告处,在查看病历及造影资料后于14时10分为徐翠秀做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徐翠秀在手术过程中死亡,该手术室未配备主动脉球囊反搏仪。 2012年6月28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医院存在部分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桂林某医院对徐翠秀行冠状动脉造影后,其家属选择行冠脉支架植入术并同意邀请院外专家实施手术,被告桂林某医院即向某外医院发出邀请其心内科专家医生协助手术的《申请外院会诊邀请函》,受邀单位虽未进行书面回复,但根据专家医生于手术当日到达被告处并对徐翠秀实施手术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受邀专家至被告处为徐翠秀实施手术系被告的行为。受邀专家于术前十几分钟方到达手术室,仅查阅病历及造影资料即实施手术,准备过于仓促。术中徐翠秀出现慢血流现象时,又因手术室未配备主动脉球囊反搏仪而致未能尽早使用该仪器进行救治。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更指出患者具有不宜支架植入术的指征,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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