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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违规被判向患者道歉
发布时间:2013-02-07 10:56:23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父亲发现儿子性腺等敏感器官多次暴露在X线照片中,认为医院随意扩大照射面积与范围,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吸收。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世麟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9日晚,6岁的原告陈世麟因呕吐在其父亲的陪护下到被告桂林某医院处就诊。当晚20时23分,原告在放射科进行腹部立卧位X线照片检查,后又进行了胸部正位X线照片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值班医生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原告的性腺等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亦未对陪检者陈世麟父亲采取个人防护措施。2011年6月30日,原告父亲发现原告的性腺等敏感器官多次暴露在X线照片中,认为被告随意扩大照射面积与范围,遂向桂林市卫生监督所举报被告的违规行为。2012年1月6日,桂林市卫生监督所作出《复函》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该所以书面形式请示桂林市卫生局,建议对患者接受的辐射剂量、健康损害及放射检查是否规范问题进行调查。市疾控中心出具了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3次受照全身累积吸收剂量约0.033毫戈瑞,其此次受照剂量应不会对原告产生不良影响。此后,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造成了原告及家人心理和生理的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医院应诉后称,该院在放射科的每个X线设备机房及每个放射科摄片室的门口,都贴有当心电离辐射危险标志,并提示远离X线防护门的标志,提示过往及检查等待人员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在各个摄片室都配备了铅衣,铅帽等防护用品,在每个检查室门口都贴了选用防护设备的告示,提示患者考虑是否要穿防护设备。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原告不存在损害后果,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虽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桂林市卫生监督所作出的《复函》中明确说明,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原告3次受照全身累积吸收剂量约0.033毫戈瑞,其此次受照剂量应不会对原告产生不良影响,即此次诊疗行为目前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因此次诊疗行为遭受损害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主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虽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违规的情况,希望被告今后的诊疗活动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宣判后,医院代理人向原告及其父亲表示了诚恳道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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