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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宫颈活检后三次大出血诉医院获赔四千
发布时间:2013-02-07 10:51:54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主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张玉分娩42天后,因反复间歇性少量阴道流血,于2012年1月29日下午到被告桂林一医院妇科门诊就诊。医生为张玉进行了B超等检查,检查结果无异常后,又为其进行了妇检,并告知其有较严重的宫颈糜烂,但因张玉在哺乳期无法治疗,医生便为张玉做了阴道镜检查和活检。术后第五天早上,阴道有少量鲜血流出,中午时有大量鲜血流出,并有凝血块,随后张玉到医院妇科就诊,医院以“阴道大出血半天“收入院。张玉住院四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活检后出血(治愈)。2月7日张玉再次大出血,其到被告处急诊,医生做了阴道填塞止血处置。2月8日晚张玉又一次大出血。

    张玉认为医院在其没有任何宫颈癌可疑或高危病史和临床表现的情况下,违反医学规范为原告进行宫颈活检,造成其宫颈损伤出现三次宫颈大出血,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张玉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医院坚称无过错。张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456.7元。

    被告医院辩称,宫颈活体检查是鉴别原告疾病的最准确途径,被告检查操作过程按医疗规范进行,并无违规行为。被告已对该项检查进行充分告知,原告出现损害后果属于较罕见的并发症。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通过从法理、事理、情理等各个方面给双方当事人深入浅出地分析,耐心细致地沟通,原、被告均深受感动,解开了心结,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4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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