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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儿童吃早点被烫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26 10:13:15
本网讯(邱家亮 潘建安)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月2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吃早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张家俊向原告刘小辉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
2012年10月21日早上,原告刘小辉随母亲到被告张家俊店内吃早点,在店内刘小辉不慎与手持滚烫汤水的被告张家俊发生碰撞,致使被告手中的汤水从原告头上泼下,烫伤了原告刘小辉的头、脸、脖子等部位。事后刘小辉住院治疗15天,现在家中继续康复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的店里面被烫伤的,被告张家俊应该承担直接的主要责任。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母亲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己过错更小,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刘小辉是在母亲没有注意的情况下意外烫伤,其家长有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被告张家俊是致使小孩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且被告在刘小辉受伤后也多次前去看望,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从对小女孩受伤的不幸及同情上做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又教育原告的家长以后在照顾小孩的时候应该都花心思,避免孩子受到不必要的外界伤害。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张家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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