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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撞人重伤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25 10:42:39


     本网讯(熊芳琴)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白发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3日晚,被告人白发金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裴崇文由丰城市秀市镇往潘桥方向行驶。20时18分许,当车行驶至秀市镇红洲村委会舍下村路段时,将在路边聊天的熊海清撞伤。经法医鉴定,熊海清伤势为重伤甲级。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白发金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白发金亲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发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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