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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摩托酿惨剧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03 08:52:09
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酒后无证驾摩托致路人死亡,自己受伤住院期间开溜,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21日24许,陀云右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陀引花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往富川高中方向行驶,行至富川第一中学前路段时,与行人唐孝甫发生刮擦,造成其本人及被害人唐孝甫受伤,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唐孝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17日死亡。被告人陀云右在事故中受伤后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12月30日自行出院后逃逸。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陀云右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陀云右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陀云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陀云右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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