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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知悔改 再次醉驾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13-02-22 14:19:52


     本网讯(韩锡艳)   黑龙江省萝北县的居民刘伍龙因醉酒驾驶动车尚在缓刑期内,却不知吸取教训,再次醉驾,结果数罪并罚,锒铛入狱。

    原来,2012年8月,刘伍龙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路途中被萝北县公安局镇南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刘伍龙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89.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伍龙积极认罪悔罪,后被萝北县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不料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刘伍龙,又于2013年1月26日中午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被萝北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刘伍龙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95.3毫克/100毫升,又属醉酒驾驶。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伍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刘伍龙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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