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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酒驾致人死亡获缓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3-01-06 17:00:22


     本网讯(黄朝实 罗绍健)   1月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酒驾致人亡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班林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班林林无证且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王峰、罗妹由该县者浪乡往隆林县城方向行驶,当驶至县城城西距离转盘附近100米处时,车辆撞伤行人黄山,造成黄山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山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班林林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班林林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人民币4366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林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林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能当庭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家属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林林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交通法规,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因而走上犯罪道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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