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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山场被占用 诉至法院获归还
发布时间:2013-02-21 10:45:23
本网讯(邱家亮)
未经山场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他人山场属侵占行为,应予以归还。2月19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山林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灿铲除已种果树并向原告宁礼飞归还山场。
原告宁礼飞与被告陈灿系同村邻居,原告的山场在被告家的屋后。原告从1983年到2007年至今都持有该山场的林权证,但从改革开放后,被告便开始到处开垦荒山种庄稼,包括原告的山场在内。因原告一直在外务工,疏于对山场进行管理。2012年8月1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家的山场已经种庄稼、果树多年,遂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其侵占的山场,而被告提出从国家鼓励农民开垦荒山以来就一直在经营该山场,是被告家的自留地,并且该山场上已经有结果的板栗树、桔树等果树和种了许多庄稼,不同意清除果树和庄稼;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诉争山场的使用权人为原告宁礼飞,并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山林权使用权证书。从法律关系上讲,山场的使用权人为原告,被告系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山场使用权,属于侵占行为,应予以归还;另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原告山场系破坏邻里关系的行为,违背邻里和谐共处的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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