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官反复说教无果 果断强拆执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2-07 09:58:21


     本网讯(兰有斌 林青泉)   日前,经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反复做被执行人工作无果的情况下,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

    该案基本情况:2009年9月,被执行人杨财贵未经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青莲文广果蔬业有限公司同意,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与杨财贵的住房相邻,共六间门面,约0.7亩。)修建了简易棚房及围墙。为此,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2010年10月12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其在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中的在建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在本案执行中,杨财贵一直以青莲镇政府在拆迁其房屋及预制厂时未赔偿清楚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其称自动拆除的条件是要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赔偿,已付18万元,还差38万元。另外,对在建房屋的拆除,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青莲文广果蔬业有限公司要补偿其10万元。理由是上述在建房屋的地基原是其承包田及预制厂,青莲镇政府想用这块土地抵偿文正邦给青莲镇修桥的工程款,杨财贵当时要求每个平方米补偿一千元,或者帮其把办预制厂的贷款还了,再补偿30万元。为此,江油市人民法院到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走访调查,得知青莲镇政府于2006年8月22日与杨财贵及家人达成补偿18万元的拆迁补偿协议,18万元补偿款分两次于2006年9月1日、2006年9月2日领取。

    该镇领导表示,当时对杨财贵及其他拆迁户均按标准予以拆迁补偿,程序合法。

    2012年9月2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给杨财贵送达并在其非法建筑物的临街墙体上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但杨财贵没有按期自动拆除非法建筑物。因杨财贵拒不履行拆除义务,并考虑到杨财贵因性格偏执而可能在法院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出现自伤、自残或其他偏激行为,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上午决定对其给予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并定在拘留杨财贵期间,对其非法建筑物进行强拆。

    2013年1月7日下午,为防止杨财贵在强拆后产生过激行为,力争其自动拆除,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到青莲镇政府进行协调,后达成共识:通过做工作,争取让申请执行人给予杨财贵一定的补偿,同时找村组干部做其工作,力争让其自动拆除。如果确需强拆,尽量不用大型机械而用人工,以降低被执行人的损失。在强拆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好杨财贵在非法建筑物内圈养的七只猛犬。次日,江油市人民法院负责分管执行的院领导也到达青莲镇政府,就强拆方案及相关工作进行了协调。

    2013年1月8日,法院通知申请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到院,劝说其能否从企业今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补偿,同时妥善安排好猛犬的喂养及临时安置,协商强拆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被执行人杨财贵的对抗情绪。经反复做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可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补助。

    2013年2月2日,法院几经辗转找到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员,到杨财贵圈养猛犬地点察看现场,在几种方案中优先选择了最有利于猛犬安全的麻醉方式来转移几只猛犬。紧接着,法院再次到青莲镇政府协商解决几只猛犬的临时安置问题,并明确了给杨财贵做工作的镇村干部。

    2013年2月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率领执行人员及法警共二十人的执行队伍到达强拆地点,先由专业的麻醉师将最彪悍的一只猛犬麻醉,再由专业的训狗人员将杨财贵圈养在非法建筑物内的七只猛犬安全转移到另一临时寄养点,并将养护责任落实给申请执行人。随后,执行局负责人再次到达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同该镇领导研究强拆及善后处理方案,并派与杨财贵有师徒关系的村书记到拘留所最后再做杨财贵的工作,告知其七只猛犬已被安全转移,劝说其自动拆除非法建筑物,因杨财贵提出的条件与申请执行人能接受的底线差距太大而无果。

    同日下午,江油市人民法院按既定的执行预案进行强拆。经过拆除人员三个小时的奋战,杨财贵的非法建筑物在无任何障碍、无任何阻挠的情况下顺利地被拆除。

    至此,该案的执行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该强拆案之所以取得圆满成功,一是法院及时加强了同当地镇村干部的协调;二是将强拆安排在拘留被执行人期间进行,避免产生被执行人自伤、自残以及阻挠执行的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