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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陪审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新华   发布时间:2013-05-08 10:55:28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和合议制,合议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广大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陪审职能,和审判员一道,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调处了众多社会矛盾,较好地促进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综合分析人民陪审的经验,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从程序上确保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目前,个别法院的个别案件主审或承办法官,对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没有充分保障陪审员审判权利。具体表现在: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或者直接适用普通程序时,主审或承办法官没有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临到开庭才予通知,剥夺了人民陪审员开庭前查阅案卷、参加调解、决定或裁决重大诉讼事项等审判权利,对程序转换前或者直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民事诉状、答辩状、合议庭成员组成、证据材料、诉讼保全文书、送达公告、开庭通知和传票等,没有及时发送给人民陪审员,或者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审理查阅和获取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剥夺了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审理权。笔者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因此,个人建议,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亊案件,全部引入陪审制度,所有这类民事案件,均应由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审理,同时规定,对于应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没有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一律以违反程序处理。当事人上诉的,除二审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以外,一律以违反程序发回重审。当事人未上诉的,分别不同情况,以违反程序,进行再审或进行其他处理,从而确保陪审制度的全面实现。其次,应当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权利,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庭审义务。首先,应当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及庭审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查阅,掌握全案证据和诉讼程序,了解全案当事人诉讼主张和辩驳意见、案件性质、诉辩双方争议焦点、案件存在的疑点,分析和评估裁决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或者对个案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影响等。人民陪审员只有全面了解了案情,才能在开庭程序中,针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诉辩双方争议焦点,案件存在的疑点等事项,展开法庭调查,要求当事人举证、进行法庭陈述等,做到有的放矢,掌控法庭审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目前,大多数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大多能积极行使审判权利、主动履行审判义务,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员对人民陪审员给予了相当的尊重,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和履行审判义务亦给予了种种便利和保障,但个别法院的个别案件主审或承办法官,对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和履行审判义务亦没有给予相应便利和有效保障。同时,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其参加的部分案件,缺乏行使审判权利和履行审判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在诉讼中,个别人民陪审员仅仅根据主办法官要求,进行部分诉讼工作,从事协助性诉讼活动,被动地充当配角,其诉讼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受到主办法官意志的影响和控制,没有真正独立自由地开展诉讼活动。从而没有真正独立自主的行使全案审判权利,没有真正独立自主履行全案审判义务。个人建议,人民法院及其办案审判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利,依法独立履行审判义务。

    二、建议建立保障机制,让人民陪审员真实履行评议义务。目前,人民陪审员没有实行资格准入证,由人民法院自行从辖区内各行各业人员中聘用,其人员来源较为复杂,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个别甚至是法盲,其能力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其次,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普遍而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较大、矛盾比较激烈、社会影响比较大、或是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即使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较高,审判经验丰富的专职审判人员,也难以胜任复杂的审判工作。因此,在评议案件,尤其是评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不能正确分析案件相关证据和判断案件相关事实,不能正确分析当事人诉求和辩驳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诉求和辩驳意见予以支持、采纳或予以否定、不采纳。不能正确表达评议意见。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其基本是附和审判人员意见,没有其个人独立的见解,没有真实的表达个人评议意见。人民陪审员在合议评议中的作用形同虚设,没有真实体现和发挥。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素质,或引入人民陪审员司法考试准入制等保障机制,以便其依法履行审判义务,切实发挥合议评议作用。

    三、建议实行人民陪审员准入制度。可以参考司法资格准入制,人民陪审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持有相应的知识证书,或从事法律教育或研究的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滥竽充数,充任人民陪审员,保障陪审人员的法律专业性,从而使其真正发挥其法律专业特长,依法审理好每一起陪审案件。

    四、建议对人民陪审员实行责任追究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因其自身缺乏与审判业务相适用的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在审判中怠与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或对案件判断失误形成错裁错判。人民陪审员实际无法行使或无能力行使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亦无法履行或无能力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义务,而民事诉讼法赋与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是一种公权力,人民陪审员如果放弃而不行使,则可能导致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审判方式得到保护,从而纵容非法利益逍遥法外。因此人民陪审员不能放弃审判权,必须行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怠与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或对案件判断失误形成错裁错判,或在承办案件中违反法律,办理假案错案、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办理的案件有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或者依据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责任。而事实上,人民陪审员有上述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按本院审判员实行责任追究。而事实上,人民法院根本无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有效追究。人民陪审员系聘用非本院审判员,按本院审判员实行经济或行政责任追究时,因人民法院未能掌控人民陪审员福利、待遇、工资、人事升降、业绩考核等,其相关规章制度对人民陪审员不产生效力,对人民陪审员实行责任追究时,实际无法处理到位。个人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研究对策,对不切实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免除人民陪审员资格;同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其经济或行政责任追究或人事建议,经济处罚赋予强制执行力,行政处分或人事建议则交由其单位执行。

    五、建议实行人民陪审员安全保障制度。介于以往有个别案件,人民陪审员在参加陪审时,其本人或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曾受到个别当事人的威胁或侵害,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方法,制定相应措施,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建议时机成熟后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其裁决结果不仅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发,也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造成社会矛盾激发。就目前而言,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其能力很难适用审判工作,在目前审判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人民陪审的引入,缓解了审判人员的部分压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的的化解,促进了审判工作,但人民陪审员因其自身能力的缺乏以及非法院专职审判人员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或无能力真正行使与审判员同等权利和真正履行与审判员同等义务。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院进程的不断前进,司法制度的深入改革,将有越来越多有识之士投身司法改革和建设,大批优秀法律人才涌入司法队伍,审判队伍将不断壮大,专业专职法官全额充任合议庭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员制度代替人民陪审制度,将成为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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