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何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作者: 薛灵   发布时间:2013-04-25 14:25:56


    何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为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所以诉讼主体自然指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等);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等。

    而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正因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所以,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才有法律意义。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法院在审理案件前,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查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