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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车未成拦停对方车辆刺伤车主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5 11:02:19
本网讯(史少华)
2013年2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水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4月2日上午11时45分许,游国旺从本市三溪游家村开车前往集镇,经过下坊刘家时,被告人刘水根尾随其后并想超车未超过,当行至镇中心小学附近时,刘水根超过游国旺的车并拦停,为超车的事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水根拿出刀刺游国旺,游国旺用右手挡时,伤到右手中指,被告人见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游国旺伤势为轻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水根,为超车与游国旺发生口角,持刀进行伤害,致游国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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